2019年實施北京市地方標準(DB 11/ 1488—2018)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油煙排放濃度≤1.0mg/m3 顆粒物排放濃度≤1.0mg/m3 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1.0mg/m3★★
ICS 13.040.40 Z60
北京市 地 方 標 準
DB 11/ 1488—2018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
2018- 01 - 08 發布 2019 - 01 - 01 實施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 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圍 ..............................................................................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監測要求 .......................................................................... 3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 4
附錄 A(資料性附錄)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5
附錄 B(資料性附錄)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 6
前 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批準。
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引 言
為控制北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居住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引導和促進餐飲業污染治理
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
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與國家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了顆粒物、非甲
烷總烴兩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嚴了油煙排放限值。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烹飪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適用于產生油煙排放的食品
制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烹飪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483-200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DB11/T 1485 餐飲業 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餐飲業 catering industry
在一定場所,利用餐飲設施對食物進行現場烹飪(包括調制加工),為社會生活提供飲食服務的行
業。
3.2
餐飲服務單位 cater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為社會生活提供飲食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主要類型包括:(一)獨立經營的餐飲服
務機構;(二)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場所內經營性餐飲部門;(三)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單位食堂;(四)中央廚房等集體用餐加工
服務機構。
3.3
顆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餐飲服務單位在食物烹飪過程中,油脂、各類有機物質經過物理或化學變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態和固
態顆粒物以及烹飪燃料燃燒產生的顆粒物。
3.4
非甲烷總烴 (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選用檢測方法規定的條件下,對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
碳計)。簡稱“NMHC”。
3.5
污染物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pollutants
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質量與凈化前的污染物質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計。
3.6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
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濃度。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顆粒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 1 的規
定。
4.1.2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非甲烷總烴以及油煙、顆粒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4.2 運行操作要求
4.2.1 餐飲服務單位烹飪操作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應通過集氣罩收集經凈化設備處理后達標排放。
4.2.2 集氣罩的投影周邊應不小于烹飪作業區。
4.2.3 未經任何凈化設備凈化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視同超標排放
4.2.4 餐飲服務單位的凈化設備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于設計排放風量(灶頭數×
基準風量,單個灶頭的基準風量以 2000m3
/h 計)。凈化設備應配置具有運行狀態監控、報警、記錄和
查詢功能的系統或裝置。
4.2.5 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其規模、主要污染物等情況,選擇相應去除效率的凈化設備,以確保達標
排放。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參見附錄 A,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見附錄 B。
4.2.6 餐飲服務單位的凈化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污。原
則上,凈化設備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 1 次,凈化設備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凈
化設備安裝或更換時,應在設備易見位置粘貼標志,顯示提供安裝或更換服務的單位名稱、聯系信息和
日期。餐飲服務單位應記錄日常運行、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記錄簿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
5 監測要求
5.1 采樣位置
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污口標志。采樣測試孔位置應優
先選擇在平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測試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采樣位置應設
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
其當量直徑D=2AB/(A+B),其中A、B為邊長。
5.2 采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m2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 16157
有關規定執行。
5.3 采樣要求
5.3.1 對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將采樣時段安排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
時段進行。
5.3.2 當采用氣袋法采集非甲烷總烴樣品時,應連續采集 1 至 3 個樣品,每個樣品采集時間宜不少于
20 分鐘,采氣量應不小于 10 升;樣品采集、運輸和保存按照 HJ 732 的規定執行。樣品氣體送達實驗
室后,分析操作按 HJ 38 規定執行。
5.4 污染物測定方法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2規定的方法執行。
.5 結果分析與處理
獲得油煙、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的測試排放濃度后,應將測試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
度: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餐飲服務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的凈化
設備并按操作規范運行。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對烹飪作業期間排放污染物即時采樣,監
測結果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放標準的依據。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A.1 餐飲服務單位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個規模?;鶞试铑^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
總面積折算,電蒸箱發熱功率不計。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 1.67×108
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
投影面積為 1.1m2。當灶頭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也可以按經營
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座位數折算。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見表A.1,不同方式判斷規模不一致的,餐
飲服務單位的類別以大者計。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
B.1 在新建或更換污染物凈化設備時,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大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選擇
凈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