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食物、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制度。
建立通報制度
2、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范圍:
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
3、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對生產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